有許多朋友看了我之前的文章,諮詢的時候談到,雖然了解到信託的重要性,但是不想生前就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,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後再進行信託,問我是否可以這樣做?
我回答:當然可以!
信託法中有特別規定以「遺囑」的方式來設立信託,既然遺囑是在立遺囑人過世的時候開始生效,那麼以遺囑方式設立的「遺囑信託」自然也是在立遺囑人(信託委託人)過世後才發生效力。
比較特別的是,這是一種必須同時符合「遺囑」與「信託法」的法律條款設計,在規劃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。
這樣做的好處有哪些呢?
第一,稅務上的優勢。
生前信託,除了以自己為單一受益人的自益信託不用繳贈與稅之外,受益人不是自己的他益信託設立時需要繳贈與稅。
遺囑信託的話,同樣需要繳稅,但是,因為受託人在遺囑上的法律角色是「受遺贈人」,所以,是按遺產稅的稅率計算,比贈與稅要優惠許多。
第二,另類的操作靈活性
生前信託設立時,信託財產的種類、數額、何時交付信託,是按委託人的意願決定的,十分靈活。
遺囑信託的另一個靈活性,是在遺囑信託還沒生效時,也就是立遺囑人(委託人)尚未過世時,可以隨時修改信託條款,信託財產等等事項。相較於已經設立生效的生前信託,自然有更自由的修改的空間。
第三,仍然可以自由決定受託人、受益人
現在醫學進步的速度突飛猛進,大家的平均壽命每年逐漸增長,從遺囑信託設立好,到遺囑信託生效的那一天,時間可能比想像中的更長,設立當時覺得可以信賴的受託人,可能之後覺得要另尋他人。
此時,因為遺囑信託還沒生效,有充裕的時間可以思考、修改、另尋其他受託人。
受益人的情形也是一樣,基於各種不同情事,希望變更受益人的情形也是有的,一樣可以有靈活修改的空間。
希望這篇文章能讓大家對遺囑信託的優點有多一點的認識,讓這個法律工具能幫助大家妥善規劃自已與家庭的未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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