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台灣人的台灣法律指南・繼承篇

拋棄繼承怎麼辦?人在日本來得及嗎?

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是三個月,是從你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那一天開始算的。

人在日本,繼承人可能晚幾個星期才收到消息。

電話裡輾轉聽說、台灣的親戚在通訊軟體上轉述、或者收到一封寄到多年前舊地址、又被轉了幾手的信。等到確認清楚,三個月已經走掉一段。

這一篇我們要來談,過世的人是台灣人而且他的遺產在台灣的情形。

跟你說明這個拋棄期限怎麼算、人在日本要怎麼把文件辦出來。

還有,當你拋棄繼承後,繼承的財產與債務會落到誰身上。

期限與方式

法律規定,拋棄繼承要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提出。

這裡有兩個地方需要注意。

第一,起算點是「知悉」,不是死亡日。

死亡很久以後才輾轉得知的人,對他而言拋棄繼承的期限未必已經過去。

第二,拋棄繼承要向台灣的法院提出。

只是向戶政事務所說要拋棄繼承、或者向其他繼承人表示不想繼承,在法律上都不算完成拋棄。

在日本的家庭裁判所辦的相続放棄,是日本法的程序,也不能當作已經向台灣的法院提出。

法院收到之後,認定拋棄繼承合法後會予以備查,並通知拋棄的人與其他已知的繼承人。

如果法院認定拋棄繼承不合法的,法院會以裁定駁回。

繼承一經拋棄,就不能再撤銷。

對於拋棄繼承的管轄的法院要注意,是專屬於繼承開始時(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時)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。

實務上,法院多以被繼承人的戶籍地來認定。

如果過世的人生前住所在日本、台灣已經沒有戶籍的,法律另有補充規定,請先向法院確認由哪一家受理。

人在日本,文件怎麼辦出來

對於拋棄繼承這件事,法院實務上要看的,除了拋棄繼承聲請狀,通常還包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、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與印鑑證明,以及一份完整的繼承系統表(把第一到第四順位的繼承人都列出來的表)。各法院公告的要求略有不同,請以受理法院的公告為準。

對長年住在日本的人,難處通常在印鑑證明:戶籍不在台灣的人,沒有辦法就這樣去戶政事務所領一份。

官方對這個情形有明文的處理方式:居住國外的人不方便回台灣,可以到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的驗證,再把文件寄回台灣,由國內的代理人向法院陳報。也就是說,你在日本簽的那份聲明書,經過駐外館處之後,那份聲明書就可以拿到台灣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。

駐外館處這一關,原則上要本人到場。本人不能去的時候,各館處的代辦規定並不相同,可以上網或電話聯絡各館處來確認。

拋棄之後,繼承的權利和債務會落到誰身上

這一段最容易被忽略。

繼承的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,等於從一開始就不是繼承人。接下來,法律會把你的應繼分移轉出去:同一順序還有人的,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的人;同一順序都拋棄了,就往下一順位走。

所以一個人拋棄,常常不是事情的結束。父母的債務可能因此落到兄弟姊妹身上。

如果你和兄弟姊妹都拋棄了,下一個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會成為繼承人,也就是承接的是你們的子女,也就是過世的人的孫輩,未成年的孩子也算在內,要由法定代理人替他們辦。

孫輩也都拋棄了或者沒有孫輩,才輪到過世的人的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。

還在世的配偶,始終是繼承人之一。

這些人的拋棄繼承期限,都是從他們各自知悉自己可以繼承的那天起算。

法律也規定,拋棄之後應以書面通知因此應為繼承的人;不能通知的,不在此限。

這一步對散居各國的家族特別重要:有時候你以為自己不是繼承人,但有一天突然發現因為其他繼承人拋棄了繼承,換你變成繼承人了。

這時候「你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」的時間變得非常關鍵,如果你也要拋棄繼承,就要研究是否有超過期限,迅速行動。

有時候,你雖然人在日本,但戶籍在台灣還留存沒有遷出,這類的繼承通知寄到你台灣地址時,就會有「信寄到了、人沒收到」的風險,這類所謂的「送達風險」,我們未來會有專文介紹。

特別提醒:三個月的起算點是知悉,而不是死亡日;人在日本、消息輾轉的情形,起算點常常需要個案認定。聲請時要向法院表明知悉的時間,請把當時的訊息與信件留著。如果不確定自己的期限走到哪裡,請儘早確認,不要等文件都齊了才開始算。

起算點的認定牽涉到個案的事實與能舉出的證明,必要時可以委任台灣的律師協助判斷。